「本文来源:江苏法制报」日前,消费者连买25件商品退回商家一个空包裹的新闻上了热搜。一时间购买商品退回空包裹等“薅羊毛”行为引发网民热议。笔者认为“薅羊毛”行为定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消费者在每年“6·18”、“双11”、年终等电商大促季叠加使用领取的优惠券,用积分抵扣现金,参与满减等促销活动,以求用更低的价格买到心仪的商品,都是在平台规则允许范围内进行的操作,商家与消费者互惠互利,皆大欢喜,这样的“薅羊毛”行为是正常的消费行为。但如果消费者突破规则,因一时贪念狂“薅羊毛”,显然已经不是简单的“薅羊毛”,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,这种过度“薅羊毛”行为就属于恶意消费了。而恶意消费与正常消费的区别在于商家并非主动让利而是被动受损。前述申请退款不退货事件中,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,收到购买商品后可能是利用平台的极速退款规则操作退货,只寄回一个空包裹,通过填写物流单号便轻松获取了退货款,这显然不是正常的“薅羊毛”,明显是钻了规则的漏洞,属于恶意消费。该消费者实则是想通过虚构退货行为,使商家陷入了错误的认识,让商家误以为消费者已经退货从而将货款退回。商家收到空包裹之后多次致电消费者均无人接听,足以表明消费者主观上是恶意的,存在非法占有目的,如果骗取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,那么可能涉嫌诈骗罪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-09-:00:00:0□孙晓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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